后世稍微学过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人——甚至哪怕只是把大一公共课“法律基础”稍微学认真一点。
都不难知道90年代起,国内商标法领域,就有了“反向假冒”这个概念。
而老师讲到这个概念时,万年都只有一个案例:鳄鱼反向假冒枫叶西裤案。
那是80年代末、90年代初的时候,香江鳄(c开头那个,不是l开头那个。l开头的是法国鳄)在国内大卖,赶上了内地市场拼命追捧港货名牌的狂潮。
结果香江鳄本身产能跟不上,又没学会跟耐克那样谈代工厂的oe贴牌加工,就学了一招:看京城的枫叶西裤产品质量不错、设计风格和质地也跟香江鳄相近,而价钱只有名牌港货的三分之一。
于是鳄家就直接问对方大量订货,枫叶厂生产一车西裤就直接拉走,把枫叶商标剪了之后打上鳄家自己的商标,加价三倍立刻转卖。
后来枫叶厂发现市面上自家的西裤越来越少,才知道原来是被人买去剪标后改头换面了,便想要打官司。
一开始鳄家完全不虚:咱又没侵犯你的商标权!咱是实打实按市场价真金白银买了你的裤子!贴的也是我们自己有100%使用权的自有品牌,关你屁事?
不过一番博弈后,枫叶厂却赢了官司,这里面的法理依据,就是“反向假冒”。
这里面的商业逻辑是这样的:枫叶厂生产了一条西裤,假设成本80,售价100,之所以只卖100,而不是110、120;
是因为企业除了赚20块利润之外,还希望同时收获“让市场上多出现1条枫叶西裤,这样就可以让人民看到枫叶品牌的机会增大一点,为枫叶这个商标积累商誉和品牌无形资产做贡献”。
换句话说,这里面是有一定的“少赚一点钱、换取多赚一点吆喝”的意味的。
用后世人更能理解的、更极端的方式来类比,那就像双十一的时候,某些牌子搞1元秒杀,之所以赔本,就是希望增加品牌曝光率。
如果这时候有其他商家做脚本、把他家的1元秒杀货都秒走后、涂掉品牌再投放市场,那明显是侵害了对方搞秒杀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。
这也是为什么后世很多既有自有品牌、又给别人做代工的代工厂,在代工时往往售价反而比自有品牌贵一些——这里面的差价,就是换取了“干了活却没赚到名声”的损失。
就像一个以自己笔名写网文的写手,如果能签千字五十块的买断。这时有大神想雇他当枪手,那怎么也得出千字八十吧——毕竟拿千字五十的时候,得到的不仅是这五十,还有名声,还有红的机会。而挂大神当枪手,“红”的潜力就归大神了。
所以,90年代那个案子,最后京城法院判了鳄家败诉。理由就是“鳄鱼的行为,导致了枫叶品牌在市场上曝光率的下降”。
然而,这些进入90年代后,人人都能理解的商业逻辑,
在1979年,却是极少有人能想到如此刁钻的角度的。
连耐克这种品牌,在79年时都还是有自己生产工厂的“重”公司。
而不是几十年后那种只有设计和品牌宣传两个部门、其余整个生产和供应链都包给越南厂的“轻量化”公司。
“代工厂给人贴牌代工时,收的价钱就是该天经地义比造自有品牌更贵”这个共识,全球也还没几个人能形成。
都不难知道90年代起,国内商标法领域,就有了“反向假冒”这个概念。
而老师讲到这个概念时,万年都只有一个案例:鳄鱼反向假冒枫叶西裤案。
那是80年代末、90年代初的时候,香江鳄(c开头那个,不是l开头那个。l开头的是法国鳄)在国内大卖,赶上了内地市场拼命追捧港货名牌的狂潮。
结果香江鳄本身产能跟不上,又没学会跟耐克那样谈代工厂的oe贴牌加工,就学了一招:看京城的枫叶西裤产品质量不错、设计风格和质地也跟香江鳄相近,而价钱只有名牌港货的三分之一。
于是鳄家就直接问对方大量订货,枫叶厂生产一车西裤就直接拉走,把枫叶商标剪了之后打上鳄家自己的商标,加价三倍立刻转卖。
后来枫叶厂发现市面上自家的西裤越来越少,才知道原来是被人买去剪标后改头换面了,便想要打官司。
一开始鳄家完全不虚:咱又没侵犯你的商标权!咱是实打实按市场价真金白银买了你的裤子!贴的也是我们自己有100%使用权的自有品牌,关你屁事?
不过一番博弈后,枫叶厂却赢了官司,这里面的法理依据,就是“反向假冒”。
这里面的商业逻辑是这样的:枫叶厂生产了一条西裤,假设成本80,售价100,之所以只卖100,而不是110、120;
是因为企业除了赚20块利润之外,还希望同时收获“让市场上多出现1条枫叶西裤,这样就可以让人民看到枫叶品牌的机会增大一点,为枫叶这个商标积累商誉和品牌无形资产做贡献”。
换句话说,这里面是有一定的“少赚一点钱、换取多赚一点吆喝”的意味的。
用后世人更能理解的、更极端的方式来类比,那就像双十一的时候,某些牌子搞1元秒杀,之所以赔本,就是希望增加品牌曝光率。
如果这时候有其他商家做脚本、把他家的1元秒杀货都秒走后、涂掉品牌再投放市场,那明显是侵害了对方搞秒杀宣传活动的宣传效果。
这也是为什么后世很多既有自有品牌、又给别人做代工的代工厂,在代工时往往售价反而比自有品牌贵一些——这里面的差价,就是换取了“干了活却没赚到名声”的损失。
就像一个以自己笔名写网文的写手,如果能签千字五十块的买断。这时有大神想雇他当枪手,那怎么也得出千字八十吧——毕竟拿千字五十的时候,得到的不仅是这五十,还有名声,还有红的机会。而挂大神当枪手,“红”的潜力就归大神了。
所以,90年代那个案子,最后京城法院判了鳄家败诉。理由就是“鳄鱼的行为,导致了枫叶品牌在市场上曝光率的下降”。
然而,这些进入90年代后,人人都能理解的商业逻辑,
在1979年,却是极少有人能想到如此刁钻的角度的。
连耐克这种品牌,在79年时都还是有自己生产工厂的“重”公司。
而不是几十年后那种只有设计和品牌宣传两个部门、其余整个生产和供应链都包给越南厂的“轻量化”公司。
“代工厂给人贴牌代工时,收的价钱就是该天经地义比造自有品牌更贵”这个共识,全球也还没几个人能形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