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贱人,你自己害死了人,还陷害到我头上。”

    “县尉,这个女人蛇蝎心肠,平时就喜欢打骂奴婢,我为了她赔了不少钱,没想到她越来越歹毒,把张倩推到池塘里,之后连夜叫家仆抛尸。”

    “若非我早就发现张倩不在,她还想瞒着我。”

    李氏怒极,扑上去刮了王琮几个血印子,碎了他一口:“明明就是你色胆包天,先把我供了出来,借机会休了我,然后另娶新欢。”

    两个人丑态毕露,竟然在公堂之上打起架来,堂外的人吁声一片,更有甚者在堂下躁动起来,嘴里振振有词正骂着什么。

    汤县尉一边冷眼看着他们,忽然怒喝一声“放肆”,叫小吏将他们分别制服跪在堂前。

    此等恶妇,不仅仅以妒忌闻名,此番更是以歹毒为县民知晓。汤县尉见好就收,两人的对骂不难听出事情的前因后果,便要判案。

    “李氏性恶嫉妒成性,蓄意杀害家中女婢,判罚其向其家属赔偿铜钱二十吊。”

    此时,刑法都是对情节严重者而动用的,对于这种杀害奴婢的行为,虽然有律法规的,然地方县官都是用银钱赔偿了事。

    因而堂下也没有反对的人。

    陈群站出来,沉声说道:“县尉,律法中规定主人不可杀害奴婢,律法不可废。况且李氏多年来打骂奴婢,性情残暴,情节严重,必须从严处置。”

    县尉捻着下颚胡须,沉吟片刻,若是只惩处李氏杀害奴婢的罪,往大了说的确可以按照蓄意谋杀这等严重情节惩处,往小了说也就是处死女婢,判处赔偿也是情理之中。

    他的目光在陈群身上徘徊几刻,转而发现王琮看向李氏的愤恶眼神,便有了计较。

    于是暂且将李氏关押,再作决断。

    而王琮无罪释放。

    这种判决在陈群心里是意料之中的。汉朝律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,那便是“亲亲相隐”。

    所谓亲亲相隐,就是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隐藏、包庇、藏匿犯罪者。这主要来源于孔子的理念,孔子曰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。

    不仅仅是从汉朝开始,秦律中也有规定:子告父母,妻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听。而行告,告者罪。

    而汉朝一直以来都是坚持儒家思想的,维护着“三纲五常”的统治秩序。从宣帝开始,宣帝地节四年下诏:“父子之亲、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虽有祸患,犹蒙死而存之。诚爱结于心,仁厚之至也,岂能违之哉。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子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其父母匿子,夫匿妻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延尉以闻”。

    自此汉朝法律规定,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,除谋反、大逆以外的罪行,均可因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免于刑法

    奴婢的地位一直很低贱,虽然汉朝很多皇帝都有释放奴婢的政策,尤其是王莽篡位当了皇帝之后还颁布了禁止买卖奴婢的法律。

    然而这种性质的法律根本就不符合封建社会性质,一直以来不仅仅是官僚地主,还是平民百姓,都默认这种奴婢买卖。